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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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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特殊审判程序,最高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核准或不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改判。

法律分析

死刑复核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拓展延伸

死刑复核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在判决死刑后,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或其代理人有权向上级申请复核判决的一种法律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复核程序通常包括对判决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和刑罚是否适当等方面的审查。在复核过程中,将重新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并决定是否维持原判、改判或撤销判决。这一制度旨在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权益。复核制度的设立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对死刑实施的一种监督机制。

结语

死刑复核制度是确保死刑判决公正合法的重要法律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最高人民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核准或不核准死刑。如不核准,最高人民可发回重新审判或改判。复核程序包括审查合法性、证据充分性和刑罚适当性等方面。此制度旨在保障被判处死刑罪犯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也是国际社会对死刑实施的监督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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