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决定需综合考虑其个人意愿和最适合抚养者的条件。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见会被考虑,但并非决定因素。两岁以下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特殊情况下可随父方。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双方要求时需考虑以下情况:绝育、生活时间长、无其他子女、健康状况等。父母条件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能力支持时,可优先考虑。法官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子女意愿和最适合抚养者,以保障子女利益。
法律分析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决定权:
由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其他年龄段的孩子的抚养权: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实践中,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此时在对抚养权作出处理的时候会适当考虑其意愿,但并不是说可以由其决定谁来抚养。法官的具体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子女的意愿,但最终还是会从子女利益出发,由最合适的人来进行抚养。
结语
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个人意愿应被考虑,但并非决定因素。通常在父母双方争抚养权且具备抚养条件时,才会考虑子女的意见。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子女,根据具体情况优先考虑父母的条件和子女的利益,如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子女,需综合考虑父母的条件、子女的生活环境及健康成长等因素。最终,会从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选择最适合的人进行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