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到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只发放基本工资是违法的,您可以按照上述途径维权。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但是比较含糊。所以后来有了明确的解释和实务做法。那么工伤期间,所发的工资其实并不是基本工资。因为这对于某些计件和销量计算工资的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这里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治疗之前十二个月所有工资加起来在取其平均数,这就是工伤期间所发的工资报酬,这是比较合理公正的。当然,如果这个平均工资非常高,高出当地所在市给出的标准的300%,那就是按照最高的300%计算,超出的部分就不需要给了。如果是低于市内标准的60%,那就按照60%计算。这也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福利。在此期间的工资收入,也算是正常的工作收入,也是需要纳税的。